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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上海昕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作者:上海昕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18/11/12 11:11:09 浏览次数:
根据国食药监械[2007]93号文有关规定:
五十二、电热鼓风干燥箱、电热真空干燥箱:供医疗单位对物品进行烘焙,干燥、热处理用。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
五十五、电热恒温水温箱、电热恒温水槽、电热恒温培养箱:供作恒定温度试验、检定温度和辅助加热用。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
根据国食药监械[2007]597号文有关规定:
四十六、配药工作台:用于医院在输液配药中局部空气净化、药液加温及药液澄明度检查。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
故干燥箱、恒温培养箱、工作台等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管理,无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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